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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5年4月19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050613866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以及新北市政府訂定「新北市政府非正式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懲處處理原則」,其中明定新北市政府所屬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予以懲處。
三、公文、『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及『新北市政府非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懲處處理原則』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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