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員生消費合作社-109年度合作社暨實務人員成績考核-核定成績甲等
依據「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參照如下: 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依據考核評定表(如附表)所列評分規定,評定合作社之考核 成績,並以考核成績之分數,評定成績等級如下: 一、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五、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第 10 條 主管機關應將考核結果之成績等級通知受考核之合作社,並依下列規定分 別辦理獎勵及輔導: 一、優等: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獎牌、獎狀或獎金;必要時,主管機關亦 得予以獎勵。 二、甲等: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牌、獎狀或獎金。 三、乙等:由主管機關嘉獎。 四、丙等及丁等:不予獎勵,並由主管機關輔導改善;重大缺失未能及時 改善者,應請其提出限期改善計畫,並督促執行,其改善辦理情形, 列入次年度之考核項目。 前項評定成績等級列入優等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同各該社之考核評定表及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法定書類,於次年度開始後四個月內,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核辦。 ![]() ![]() 瀏覽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