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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員生消費合作社-109年度合作社暨實務人員成績考核-核定成績甲等
如題,請參閱附件公文。

依據「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參照如下:
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依據考核評定表(如附表)所列評分規定,評定合作社之考核
成績,並以考核成績之分數,評定成績等級如下:
一、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五、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第 10 條
主管機關應將考核結果之成績等級通知受考核之合作社,並依下列規定分
別辦理獎勵及輔導:
一、優等: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獎牌、獎狀或獎金;必要時,主管機關亦
得予以獎勵。
二、甲等: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牌、獎狀或獎金。
三、乙等:由主管機關嘉獎。
四、丙等及丁等:不予獎勵,並由主管機關輔導改善;重大缺失未能及時
改善者,應請其提出限期改善計畫,並督促執行,其改善辦理情形,
列入次年度之考核項目。
前項評定成績等級列入優等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同各該社之考核評定表及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法定書類,於次年度開始後四個月內,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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