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參加109學年度 就業導向課程專班 之畢業生,請擇優(青年就業獎勵金)辦理
未參加就業導向課程專班之學生,符合青年就業獎勵計畫者亦可申請。
若因故無法參加 青年就業獎勵計畫 但符合 就業導向專班-就業獎勵金申請者,
請於12/8前備妥下列資料至進修部辦公室完成申請手續
1.學生申請表
2.檢附勞農保證明(提供6-12月投保記錄,得以「職業工會」勞保證明替代)。
3.檢附10、11月份薪資證明。
4.檢附在職證明(本年度12月份仍在職證明文件)。
一、目的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國內就業市場之持續影響,運用就業獎勵措施,鼓勵青年積極尋職並穩定就業。
二、適用對象:本國籍15-29歲青年,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109年9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期間畢業(以青年所持畢業證書開立日期認定)。
- 持教育部、就讀之國內學校認定為109學年度應屆畢業相關證明文件。
- 108年9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期間畢業,畢業後依兵役法規徵集服義務役,並於109年6月15日(含)後退役。
三、獎勵資格
- 青年於台灣就業通網站之本計畫專區登錄參加。(點我進線上申請專區)
- 符合下列就業情形之一:
- 110年6月15日至9月30日間受僱就業,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90日或180日(自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日起算)。
-
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間受僱就業,且於110年6月15日後持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90日或180日(自110年6月15日起算)。
-
青年於111年6月30日(含)前退役,而未能於110年9月30日前受僱就業,但於退役後90日內就業,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90日或180日 (自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日起算)。
- 依法參加就業保險。
- 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
四、獎勵標準:
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90日,一次發給2萬元就業獎勵;如持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180日,加發1萬元,合計最高發給3萬元。
五、獎勵申請方式
- 青年受僱滿90日起90日內,備妥申請書等文件,以下列任一方式提出申請:
- 於台灣就業通網站的本計畫專區線上申請。
- 以自行送達或郵寄送達方式,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申請。
- 分署審查通過後,依青年受僱期間發給就業獎勵,並直接匯入青年指定金融帳戶。
六、聯絡資訊
- 勞動力發展署:0800-777-888
- 勞動力發展署分署:
-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02)8995-6399分機1873、1883
(受理轄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 桃竹苗分署 (03)485-5368分機1229、1221、1213、2112、2107
(受理轄區: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 中彰投分署 (04)2359-2181分機2362~2369
(受理轄區: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 雲嘉南分署 (06)698-5945分機1321、1328
(受理轄區: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
- 高屏澎東分署 (07)821-0171分機2302、2306、2327~2331
(受理轄區: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臺東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