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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重要法令宣導】檢送銓敘部彙整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1份,請查照並請公務員(含兼行政職教師)切實遵守。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5年4月19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050635700號函辦理。
二、案係銓敘部彙整司法院、行政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該部歷次針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規定所為之相關解釋,為避免公務員(含兼行政職教師)仍有因不諳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爰請公務員(含兼行政職教師)切實遵守。
三、公務員服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及公文詳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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