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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為國民旅遊卡「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增列備註警語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2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50033833號書函暨新北市政府105年3月3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050343439號函辦理。(如附檔)
二、案係緣於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案件,仍有公務員以同一消費請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並以該發票核銷辦公費,實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三、為要求公務人員勿重複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之備註說明將增列「休假人員之消費已申請休假補助費者,不得重複請領差旅費、辦公費、業務費或其他公款,以免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請申請人注意前開警語事項,以避免觸犯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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