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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96940B號令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略以:「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為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本部業已將「高級中學法」和「職業學校法」整併為「高級中等教育法」,本細則原規定事項已移列至高級中等教育法及第66條授權訂定之「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爰應予廢止。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教育部 令.pdf 13.96KBy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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