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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釋一則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
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自109年11月11日停止適用教育部92年9月4日台人(二)字0920130550號第函、96年4 月2日台人(二)字第0960045695號書函、101年11月26日臺 人(二)字第1010206452C號函、101年11月19日臺人(二)字 第1010214337號函及106年12月2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60148356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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