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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重申學校實施課程教學、學生課業輔導及在校作息活動, 應確依相關規定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4月12日臺教國署高字
第1100043343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第2點、第3點、
第5點及第10點規定,學校實施課業輔導,由學生自由選擇
參加、應訂定課業輔導實施計畫,於學校網站首頁公告,
並運用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
目教學進度表所定之課程內容,且辦理時間、節數、收費
及其支用,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復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5條規定:「學
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
另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
意事項」第8點規定:「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
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之正
向輔導管教措施。」是以,學校實施課業輔導所安排之課
程,非屬學業成績評量範圍,不得納入學業成績評量計
算,亦不得將學生參與狀況列入出缺席紀錄。
四、邇來本局接獲民眾陳情學校實施課業輔導時,常有下列未
符合規定之情形;請各校確實依規定辦理,如有未合規定
者,應立即改善:
(一)學校設計之家長「同意書」,僅採「通知書」形式,送
請學生、家長確認同意參加,並無「不同意」之選項可
勾選。
(二)學校未取得家長同意書,即將課業輔導費列入註冊繳費
單。
(三)學校於學期中之夜間或假日辦理課業輔導;或以多元課
程、檢定考試複習等另立名目方式,於學期中之夜間或
假日辦理課業輔導。
(四)學校將學生於課業輔導課程之成績表現,列入學期學業
成績評量之計算。
(五)學校於課業輔導時,提前講授課程進度,使學生、家長
擔心如不參加課業輔導者,將使學習進度落後。
(六)學校將學生於課業輔導課程之參與狀況,列入出缺席紀
錄。
五、另請學校落實向所有教師宣導,透過校務會議、教師晨會
等,宣達「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之規定,並
要求教師務必遵守。
六、為貫徹教學正常化,學校實施課業輔導,應確依相關規定
辦理。本局已將學校實施課業輔導之情形,列為不定期視
導之重點項目;學校如有前點各款或其他違失情事,經查
屬實者,將依下述究責:
(一)公立學校部分,將依相關考核規定究責(包括校長之責
任)。
(二)私立學校部分,將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核處,並請
所屬法人董事會追究校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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