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下稱該注意事項)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0年1月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64272號函及110年4月12日臺教國 署學字第1100033935號函辦理。 二、查該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本注意事項所稱之校外人士, 指學校聘任、任用、僱用或以其他專案聘任之教職員工以 外,進用或運用之其他人員。」 (一)協助教學或活動者如係國教輔導團團員,其團員專業資 格係經教育主管機關聘任,且到校輔導亦經核可,並核 予公差假,依行政減量原則,建議學校得免重複審查。 (二)另配合執行政策性宣導人員,如教官、消防人員、衛教 專業人員……,其身分如經所屬機關認證確為遴派之專 業師資,且協助之宣導課程內容並經其所核可,建議學 校亦得無須再次進行審查。 三、該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課程, 分為部定、校訂課程及非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 教學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其課程及教材,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原 授課教師應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並納入學校課程計 畫,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於開學前報各該主 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 及家長說明。 (二)非部定、校訂課程:學校應訂定校外人士課程教學計畫 審核機制,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 家長說明。 四、另查該注意事項第7點:學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 或活動者,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事先瞭解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目的、宗旨及實施 方式。 (二)明確告知校外人士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三)符合各該教育階段學生成長及學習需求。 (四)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五)不得有商業或為其他利益衝突之行為。 (六)私立學校應符合教育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五、依據該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學校應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 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請各校於110年5月14日(星 期五)前,於學校網站首頁設置「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 專區」,並將貴校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相關規定與 表件以及109學年度歷次審查結果公布於該專區,以利國教 署不定時抽查本市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是否符合規 範,如有學校經國教署抽查發現不符規定,以致發生本市 一般性補助款被刪減情形,本局將函請學校進行檢討與改 進,爰請各校務必配合辦理。另請學校安排校外人士協助 教學或活動專責窗口,本局將另函了解各校辦理情形。 六、本案若有相關疑義,請洽以下承辦人: (一)國小請洽詢黃輔導員珮琇(分機2748)。 (二)國高中請洽詢邵科員嘉新(分機2698)。 (三)高職請洽詢黃輔導員淑如(分機2652)。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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