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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以,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
主旨:行政院函以,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一點、第六點,並自110年1月22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110年1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06200004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0129.PDF 55.78KByte
0129-1.pdf 68.41KByte
0129-2.pdf 108.66KByte
0129-3.odt 11.88KBy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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