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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選單
新北市108學年度技藝教育績優人員評選實施計畫,推薦教師及學生之資料,請於109年3月20日11時前交至實習處彙整。

新北市108學年度技藝教育績優人員評選實施計畫
報名截止時間:10932011時。
繳件地點:實習處。

召開遴選會議時間:10932012時(由人事室承辦)。

表揚對象及資格
一、表揚對象
(一) 學生:
         1.國中組:選習國中技藝教育課程表現優良之在學學生。
         2.高職組:就讀高職實用技能學程或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課程升讀高職表現優良之在學學生。
(二) 教職員工:推展國中技藝教育課程及高職實用技能學程有功之教職員工。
(三) 校長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推展技藝教育有功之校長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
(四) 退休人員:推展技藝教育有功之退休人員。
二、推薦條件
(一) 學生:品行優良,且具有下列條件之ㄧ者
         1.學業優良─學習表現優異,可作為同儕榜樣者。
         2.技能表現優良─參加各項技藝競賽獲優異成績或報考相關技術檢定考取證照者。
(二) 教職員工:具有下列條件之ㄧ者
         1.傑出成就─積極奉獻技藝教育,有具體事實,堪為表率者。
         2.教學優良─擔任國中技藝教育課程及高職實用技能學程之專任教師教學認真,生動活潑,激發學生學習動機,深受學生推崇敬愛者。
         3.輔導優良─主動關懷選習國中技藝教育課程與高職實用技能學程之學生,幫助學生奮發向上,有具體事實及案例者。
(三) 校長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政策執行績優─對於發展與改進技藝教育積極推動且成效卓著者。
(四) 退休人員:長期推展技藝教育貢獻卓著者
另外,教師及行政人員,最近5年(含)(103至107學年度)內曾獲此項表揚者,不得再推薦;惟如從事技職或國中技藝相關業務滿3年近5年內曾獲市級表揚,而未獲全國表揚者,得為推薦全國技藝教育績優人員表揚之對象(附件1-2);學生於同一就學階段內曾接受此項表揚者,不得再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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