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主要選單
[轉知]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補修之課程內容,依其入學時適用之課程綱要規定實施(實用技能班適用)
1. 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第1項)學生於本法第42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8條或第9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未修習者應補修。(第2項)轉學、轉科(學程)學生並得就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以外科目,申請補修。…」

2. 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已自108學年度起逐年實施,如有學生依上開辦法規定申請非當學年度之科目重修、補修者,其重修、補修之課程內容,依學生入學時所適用之課程綱要規定實施,以確保學生學習權益。

3. 上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8條、第9條謹附如下:

 第 8 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
 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
 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
  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
 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
  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學生因其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其
 他重大變故情形,學校認有調整前條所定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必要者,得
 擬具計畫,經各該特定科目教學研究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調整之,並
 妥為保存;其調整後之成績及格基準,不得低於四十分。
 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適用調整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學生姓名、學號、年級、科別、班級與
  適用學期及學年。
 二、學校已實施之多元評量執行策略及學生學習補救措施。
 三、學生學習成就差異分析、學校學習評量調整方案及調整之必要性說明
 。
瀏覽數  
excell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