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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解釋令1份
主旨:檢送「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解釋令1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養育3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者,不以一方申請為限,教育人員同時養育2名以上3歲以下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限制,且服務學校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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