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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以子女未滿2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查照轉知。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該部101年12月4日部法一字第10136445961號函所稱之「哺乳期間」,經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及相關解釋,補充說明以子女未滿2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銓敘部107年9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7463467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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