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委員)會要求列席說明,得核給公假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8月28日部法二字第107463628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前開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委員)會要求列席者,考量該等事項仍屬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之一環,且有助於警察或司法機關釐清案情,爰得比照該部105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0541421651號令釋意旨,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核給公假。 三、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暨其施行細則分別經106年8月9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及本(107)年3月21日考試院令訂定發布,均自107年7月1日施行,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並自同日停止適用,爰銓敘部105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0541421651號及106年2月24日部法二字第10641978311號等令釋所載依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認定事項,現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0條及第23條規定辦理。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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