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政府杜絕酒駕之決心,加強宣導公務人員酒後不開(騎)車政策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0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5005662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本府於102年6月28日以北府人考字第1022105199號及本(105)年4月19日以新北府人考字第1050613866號函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另本府所屬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並依行政院訂定之「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以及本府訂定之「新北市政府非正式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懲處處理原則」檢討行政責任(計達)。 三、另如發現機關所屬公務人員有慣性酒駕之情事,建議得列為員工協助方案之協助對象,妥為輔導以導正其行為。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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