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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學生證之使用期限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0月2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40108682A號書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證之使用期限,以註冊章為採認依據,部分學校學生證因應電子化趨勢,結合E卡通、悠遊卡以及圖書館借書證等功能,爰畢業後學生證毋須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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