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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學分及成績採計申請

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進修部暨實用技能學程

學生校外學習成就與教育訓練成績採計

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11年1月20日止

申請方式:詳如附件申請表(請填妥申請資料、家長及導師簽章)

承辦單位:進修部實用技能組 林煒聖老師

壹、依據: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學分及成績採計要點

貳、目的:

    強化學校與職場連結,落實技術及職業教育政策目標

參、說明:

一、校外學習成就:指學生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取得與就讀專業群、科、學程課程相關,由政府機關

   發給之證照或全國性、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優勝以上之成就。

二、校外教育訓練:指學生在學期間於寒暑假、例假日或課餘時間,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公民營事業機構或就業導向之職業訓練機構等場所(以下簡稱學習機構),參加與就讀

    專業群、科、學程課程相關之進修、實習、學習或訓練。

三、學生應依學校規定期限,檢具技能證照、獲獎證明、學習報告或訓練證明等文件,向學校申請

    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學分或成績採計。

四、實用技能學程班學分採計原則如下: 

    (一)採計之學分,得抵免修、補修及重修相關科目之學分,以採計就讀專業群、科、學程課程

        之專業及實習科目為限。 

    (二)抵重修學分之科目,以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抵免修、補修學分之科目,授予學分,成績一

        欄登錄為「抵免」,不列入學業及升學相關成績計算。 

    (三)採計之學分未抵免修、補修及重修科目,得以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為選修科目名稱,登載

        取得學分數。

五、進修部成績採計原則如下: 

    (一)採計之科目節數,得抵免修習科目節數,以採計就讀專業群、科、學程課程之專業及實習

        科目為限。 

    (二)抵免修之科目節數,成績一欄登錄為「抵免」,不列入學年成績計算。 

    (三)採計之科目節數,得抵就讀專業群、科修習後經補考仍不及格之專業及實習科目,成績以

        及格基準分數登錄。

六、校外學習成就: 

1.取得政府機關發給之證照: 

    (1)丙級技術士證照:每張採計三學分;在進修部,每張採計三節。 

    (2)乙級技術士證照:每張採計六學分;在進修部,每張採計六節。 

    (3)修業年限內,前(1)(2)之採計,合計最高六學分或六節。 

2.取得政府機關主辦之全國性、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優勝以上者:

    (1)政府機關主辦之全國性技藝(能)競賽優勝以上,採計三學分;在進修部,採計三節。 

    (2)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優勝以上,採計六學分;在進修部,採計六節。

    (3)修業年限內,前(1)(2)之採計,合計最高六學分或六節。

七、校外教育訓練: 

     學生申請參加校外教育訓練,應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經審查會審查通過及學校核准後,

     始得為之。

1.依學生所讀群、科、學程相關程度及學習時數,每學期採計一至二學分;

  在進修部,採計一至二節。 

   2.依學生所讀群、科、學程課程相關程度,分為高相關及基本相關: 

    (1)高相關者:以七十二小時採計一學分;在進修部,採計一節。 

    (2)基本相關者:以一百十二小時採計一學分;在進修部,採計一節。

八、前二款之學分或成績採計,於修業年限內,合計最高採計二十四學分;在進修部,最高採計二

    十四節。

肆、本要點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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