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學分及成績採計申請
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進修部暨實用技能學程 學生校外學習成就與教育訓練成績採計 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11年1月20日止 申請方式:詳如附件申請表(請填妥申請資料、家長及導師簽章) 承辦單位:進修部實用技能組 林煒聖老師 壹、依據: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學分及成績採計要點 貳、目的: 強化學校與職場連結,落實技術及職業教育政策目標 參、說明: 一、校外學習成就:指學生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取得與就讀專業群、科、學程課程相關,由政府機關 發給之證照或全國性、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優勝以上之成就。 二、校外教育訓練:指學生在學期間於寒暑假、例假日或課餘時間,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公民營事業機構或就業導向之職業訓練機構等場所(以下簡稱學習機構),參加與就讀 專業群、科、學程課程相關之進修、實習、學習或訓練。 三、學生應依學校規定期限,檢具技能證照、獲獎證明、學習報告或訓練證明等文件,向學校申請 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學分或成績採計。 四、實用技能學程班學分採計原則如下: (一)採計之學分,得抵免修、補修及重修相關科目之學分,以採計就讀專業群、科、學程課程 之專業及實習科目為限。 (二)抵重修學分之科目,以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抵免修、補修學分之科目,授予學分,成績一 欄登錄為「抵免」,不列入學業及升學相關成績計算。 (三)採計之學分未抵免修、補修及重修科目,得以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為選修科目名稱,登載 取得學分數。 五、進修部成績採計原則如下: (一)採計之科目節數,得抵免修習科目節數,以採計就讀專業群、科、學程課程之專業及實習 科目為限。 (二)抵免修之科目節數,成績一欄登錄為「抵免」,不列入學年成績計算。 (三)採計之科目節數,得抵就讀專業群、科修習後經補考仍不及格之專業及實習科目,成績以 及格基準分數登錄。 六、校外學習成就: 1.取得政府機關發給之證照: (1)丙級技術士證照:每張採計三學分;在進修部,每張採計三節。 (2)乙級技術士證照:每張採計六學分;在進修部,每張採計六節。 (3)修業年限內,前(1)(2)之採計,合計最高六學分或六節。 2.取得政府機關主辦之全國性、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優勝以上者: (1)政府機關主辦之全國性技藝(能)競賽優勝以上,採計三學分;在進修部,採計三節。 (2)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優勝以上,採計六學分;在進修部,採計六節。 (3)修業年限內,前(1)(2)之採計,合計最高六學分或六節。 七、校外教育訓練: 學生申請參加校外教育訓練,應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經審查會審查通過及學校核准後, 始得為之。 1.依學生所讀群、科、學程相關程度及學習時數,每學期採計一至二學分; 在進修部,採計一至二節。 2.依學生所讀群、科、學程課程相關程度,分為高相關及基本相關: (1)高相關者:以七十二小時採計一學分;在進修部,採計一節。 (2)基本相關者:以一百十二小時採計一學分;在進修部,採計一節。 八、前二款之學分或成績採計,於修業年限內,合計最高採計二十四學分;在進修部,最高採計二 十四節。 肆、本要點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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