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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基準法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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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ol.gov.tw/topic/3066/5837/19493/

 

前言

  • 勞動基準法係依據我國憲法第153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的規定而制訂。
  • 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經濟發展,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權益將獲得最基本之保障,凡適用該法之行業或工作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之內涵

 一、勞動契約

  •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與勞工間依勞動契約成立勞動關係。
  •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3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二、工資

  • 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雇主應全額、定期、直接給付,不得預扣勞工工資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為每月24,000元,每小時160元。

三、工時

  •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另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另,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得採3個月總量管控,但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四、加班費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
  • 加班補休規定:
    1. 雇主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2. 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五、例假及休息日

  • 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約定。雇主如有於週間更動之需要,除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外,仍應謹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之前提。

 六、休假

  •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 惟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將休假日調移於工作日,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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