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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送制定公布之勞動事件法,定自109年1月1日施行案,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9月12日臺教授國字第1080096482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轉知建教合作機構據以辦理建教生與該機構基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建教訓練契約及其他建教合作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並加強與建教生及其家長充分說明及宣導。
三、檢附司法院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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