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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業就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提供供職訓津貼訊息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28日臺教學(五)字第1080093098號函辦理。 二、本案重點摘述如下: 勞動部於108年3月5日公告訂定「認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人員」。 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略以:「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爰上,有關國中畢業未繼續就學或高中職中途離校少年,倘接受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18條之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申請基本工資60%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為協助是類少年習得一技之長穩定就業,避免在外遊蕩產生偏差行為,請轉知及鼓勵無繼續就學意願之學生積極運用,或轉介本市「未就學未就業青少年關懷扶助計畫」。 四、檢附訂定「認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人員」相關法規及本市未就學未就業青少年關懷扶助計畫報名簡章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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