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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選單
轉知104學年度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優良教學檔案甄選計畫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6日臺教師(三)字第1050061739號函辦理。
二、旨揭徵選計畫重要事項簡述如下:
學校初審:
連續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三年以上(含逐年期、多年期)學校,每校至多3件進入複審。
辦理教專計畫未滿兩年之學校鼓勵參加,每校至多2件。
本學年未參與教專計畫之學校中,已完成各類評鑑人員認證之教師仍可參加,每校至多2件。
請於105年7月31日前將通過校內初審作品之「教學檔案」紙本(含封面至多80頁)一式3份,「電子檔」(以光碟燒錄)、「報名表」、「聲明書」及「甄選作業檢核表」各1份,寄至「新北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22057新北市板橋區僑中一街1-1號)。
縣市複審:
評選分國小、國中、高級中等學校三組,各組擇優推薦1至5份作品參與決審。
國立華僑高級中學併入本市辦理複審。
複審結果將公告於本局網站,並於105年8月31日前將通過複審作品送臺北市立大學進行決審。
決審:由教育部委託臺北市立大學辦理。
三、獎勵:
初審:通過校內初審作品之敘獎由學校本權責辦理。
複審:通過縣市複審作品之敘獎由本局另函通知,複審及決審擇優敘獎。
決審:
特優:稿酬最高新臺幣3萬元整,敘小功1次,獎狀乙幀及獎座(牌)乙座(面)。
優等:稿酬最高新臺幣1萬元整,敘嘉獎2次,獎狀乙幀及獎座(牌)乙座(面)。
佳作:敘嘉獎1次,獎狀乙幀。
參加證明:參與決審者,由決審單位發給甄選參加證明。
獲獎人員所屬之學校業務承辦人員2名,由教育部函請本局敘獎。
四、送件規範詳見計畫內文,隨文檢附「104學年度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優良教學檔案徵選計畫」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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