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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選單
轉知104學年度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優良教學觀察紀錄甄選計畫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6日臺教師(三)字第1050060287號函辦理。
二、旨揭甄選計畫重要事項(簡述)如下:
學校推薦:
參與對象:為104學年度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以下簡稱教專評鑑)之學校人員。
參與資格:
參加「僅用教學觀察表類」(A類):觀察者及教學者均須為參與104學年度教專評鑑人員。
參加「運用教學觀察質性或量化工具類」(B類):觀察者須為參與104學年度教專評鑑人員,但教學者必要時不在此限。
送件:
每校每類各推薦1至3件參加縣市初審,每人至多每類參加1件。
請於105年7月31日前將推薦作品之「教學觀察紀錄」紙本(不含封面及目次至多25頁)、「電子檔」(以光碟燒錄)各一式5份,「報名表」、「聲明書」及「甄選作業檢核表」各1份,寄至「新北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22057新北市板橋區僑中一街1-1號)。
縣市初審:
評選分小學組(含幼兒園)、中學組(含國中及高級中等學校)二組,每組2類,各擇優推薦1至5份作品參與決審。
國立華僑高級中學併入本市辦理初審。
複審結果將公告於本局網站,並於105年8月31日前將通過複審作品送臺北市立大學進行決審。
決審:由教育部委託臺北市立大學辦理。
三、獎勵:
推薦:通過校內推薦作品之敘獎由學校本權責辦理。
初審:通過縣市初審作品之敘獎由本局另函通知,初審及決審擇優敘獎。
決審:
特優:稿酬最高新臺幣1萬元整,敘小功1次,獎狀乙幀。
優等:稿酬最高新臺幣5千元整,敘嘉獎2次,獎狀乙幀。
佳作:敘嘉獎1次,獎狀乙幀。
參加證明:參與決審者,由決審單位發給甄選參加證明。
獲獎人員所屬之學校業務承辦人員2名,由教育部函請本局敘獎。
四、送件規範詳見計畫內文,隨文檢附「104學年度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優良教學觀察紀錄甄選計畫」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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